2006年11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拘禁赖账人入狱 诉求劳务费遂愿
杨标

  她怎么也没有想到,自己付出心血帮助萍水相逢的老乡讨回巨款,结果自己走了歪路遭受牢狱之苦。出狱后,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官司的结果终于让她体会到:合法权益要合法地维护。

  萍水相逢  帮助老乡收巨债
  2002年11月3日,湖南省怀化市某单位职工李丽有事回江苏泰州老家。列车上,在李丽卧铺对面的是一位非常健谈的中年男人,听他一口泰州口音,两人攀谈起来。这位男子说他叫袁华,是泰州市某公司的销售科长,这次他是到怀化某公司催收一笔42万元的货款,但没有成功。
  由于是老乡,两人谈得越来越投机。袁华将自己的名片递给李丽说:“如果你能帮我们收到40万元,我们公司可以奖励3万元给你,作为收款的报酬,我说话绝不食言,我的身份完全可以代表我们公司。”
  李丽的丈夫在做钢材生意,那段时间资金吃紧,这次李丽就是回娘家向亲戚借钱的。
  李丽在娘家没借到钱,而丈夫一天几个电话来催,让李丽心急如焚。正在这时,李丽突然接到袁华的电话,邀请她吃饭,说公司经理也在场。吃过饭后,该公司伍经理对李丽说:“我们公司收款的事就拜托你了,只要你帮忙收到40万元,我们公司一定支付你3万元报酬,我说话算数!”见伍经理与袁华都非常有诚意,李丽也没有拒绝。
  当年11月20日,李丽赶回怀化,将袁华托她收款的事告诉了丈夫。她丈夫认为,如果收到款,得到3万元解解燃眉之急也并无不可。
  于是,李丽夫妇一起找到一位吴姓朋友,这位朋友曾经是怀化这家公司主管单位的原负责人,李丽夫妇让他出面到那家公司说一说。
  由于吴某与李丽的丈夫是老朋友,吴某爽快地答应了。
  见事情得到初步落实,李丽打电话告诉袁华带手续过来一起催收货款。同年12月10日,袁华与公司伍经理等人来到怀化。当晚,伍经理再次向李丽保证:只要收到这笔钱,3万元报酬一分不少!
  几经周折,2002年12月28日,袁华所在公司拿到了20万元。
  得到20万元后,袁华就赶回江苏。临走时,他叫李丽继续收足20万元,并一再表示:“下次收到20万元,我们答应你的报酬一定支付。”
  后来,李丽又帮忙催款,2003年1月5日,李丽通知袁华,说那家公司又向袁华所在公司电汇了20万元。于是,袁华再次赶到怀化。

  对方反悔  红颜冲动陷囹圄
  得知40万元货款全部汇到公司的账上后,袁华对于3万元的报酬只字不提了。碍于老乡的面子,李丽也不好意思开这个口。但由于丈夫前些天向银行贷款时想着这3万元报酬,于是在贷款时留了3万元缺口,然后与一家客户签订了购货合同,此时客户的钢材正在运输途中,只要货一到客户就要带钱走,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,这时再要贷款也来不及了。
  没有办法,李丽只得向袁华要他们承诺的报酬。袁华搪塞说:“等这笔款到账后,一定会付给你的。”但当李丽向银行打听时,得知此笔货款早已到账,于是李丽找到袁华。这时袁华突然变了卦:“我们从来只是说收到款后借给你几万元,没有说过要支付3万元报酬,你给我打一张借条,等我回去后再将钱给你汇来。”一听此话,李丽觉得自己受骗了。李丽越想越气愤。
  2003年1月11日,袁华突然提出要走,李丽于是将气撒在了袁华身上。于是,当袁华坐车赶往汽车站时,被李丽找来的人带至一职工宿舍5楼,这些人要袁华支付劳务报酬给李丽。第二天凌晨,袁华趁看守他的人不注意,悄悄跑了。
  但袁华不但没有跑出怀化,而是第二天又来到那公司收那笔剩余的2万元货款。李丽得知后,更加气愤难当,也没有考虑后果,就想把袁华关起来逼他支付约定的报酬。李丽找到一个法律工作者,询问能否以这种方式去收钱。对方说:“你们要弄到证据,以后才好打官司,把证据弄来后,我给见证一下就可以了。”
  于是,在李丽的指使下,同年1月16日12时许,李丽约来的6人将袁华从街上带到一家招待所。李丽对袁华提出要他兑现当初的承诺,袁华不认账。最后李丽说:“你不给也可以,你先打一张3万元劳务费欠条给我也行。”虽然没有遭受殴打,看管的人也同吃同住,但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袁华为了早日回家,只得给李丽打了一张3万元的劳务费欠条。当晚,李丽等人又将袁华转移看管。第二天,李丽等人为了对欠条进行见证,他们将袁华带至某法律服务所。在问话过程中,袁华借上厕所之机逃脱,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李丽等人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2月23日被逮捕。2003年7月13日,因犯非法拘禁罪,李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。
  见自己好心帮忙反而被判刑,李丽怎么也想不通,她认为在自己采取行动前已经咨询过,将袁华“留”在怀化协商解决,在这过程中也没有对袁华实施暴力手段。因此,李丽不服一审判决,她提起上诉,请求从轻处罚。
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李丽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成立的,但鉴于李丽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,没有殴打、侮辱行为,也没有单独将被害人关押,而是让被害人与他人同吃同住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李丽有期徒刑1年。

  依法诉讼  公平判赔两万元
  2004年2月,李丽刑满获释回到家里。她认为,自己好心帮助收款,泰州那家公司已经作出承诺,应该对自己的承诺负责。于是,李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,多次赶到该公司向对方提出兑现劳务费的要求。但是,该公司对李丽置之不理。后来,她与丈夫商议决定打一场劳务官司。有好心人劝告她:“你还不吸取教训吗?官司你会赢吗?”但倔强的李丽认准了一个理:“我实实在在地做了事,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,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!”
  2006年8月1日,李丽一纸诉状将泰州市某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该厂支付劳务费3万元。
  收到诉状的某公司也不示弱,聘请律师赶赴怀化应诉。
  2006年9月20日,该案公开开庭。庭审中,双方争执十分激烈。
  原告李丽及其律师认为,虽然袁华以厂里名义写下的欠条系袁华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写,但当时李丽等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,书写欠条时袁华也是自愿的。即便该欠条无效,但由于李丽有为其公司收款的事实是存在的,付出劳动理应得到合理的报酬。
  被告方则认为:虽然李丽有为其公司催收货款的行为,公司也收到了40万元货款,但当初并没有承诺说要支付3万元报酬给她,何况她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。她当时只是说帮公司的忙。况且,3万元欠条系袁华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所写,理应没有法律效力。
  庭审结束后,袁华表示,公司愿意付1万元给李丽作劳务费。李丽不同意。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李丽受被告方委托为其单位催收货款,双方为此达成的口头合同在当初是合法有效的,由于被告方收到货款后没有履行向李丽支付报酬的义务,导致李丽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取报酬。由于袁华所出具的欠条是在其被非法拘禁期间所写,因此该欠条是无效的。但由于李丽为被告公司催收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,李丽在接受被告方委托后,也履行了催收欠款的义务,并为被告方收取了约定催收货款,李丽付出了劳动代价,根据公平合理原则,被告方理应支付原告李丽一定数额的劳务费。
  2006年11月8日,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: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丽劳务费2万元。
  接过判决书,李丽不禁热泪盈眶。她说:“如果我当初不采取那些非法的手段,我的官司一定赢得比这次光彩!”
  (文中人物为化名)